Returns & Refunds
退換貨條款
退換貨須知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您注意下列退換貨資訊:
一、 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行政院公佈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本店對於下列商品,恕不提供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之適用:
(一) 商品有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性質。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保存期限少於七日,或雖較七日稍長,惟解約時即將逾期,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
(二) 依您要求所為之客製化商品。因您有充裕的資料與時間選擇是否進行本次交易。
(三) 報紙、期刊或雜誌。因此類出版品具有時效性。
(四) 經您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您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如:機票等。
(八) 依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商品或服務。如:藝文展演票券、旅遊住宿票券等。
二、 如非前條所列商品,則本店提供所有消費者收受商品後七天猶豫期之權利。自您收訖商品後起算七天內,如您不願買受所收受之商品,請您退回商品並以書面或E-mail通知本店鋪,本店鋪將立即為您處理退貨事宜。
三、 在您收到貨品後,請儘速確認您所訂購的商品,如有可歸責於本店舖之因素致商品損毀、刮傷、或運輸過程造成包裝破損不完整的情形,請您儘速通知本店鋪客服人員,我們會進行商品瑕疵或損壞鑑定,並儘速為您更換新品。
四、 如您需辦理退換貨時,請E-mail或來電至本店鋪,並提供以下資訊:
(1) 訂單號碼
(2) 姓名及聯絡電話,以及E-mail地址
(3) 退、換貨原因(非必填)
五、 當您欲退貨時,依民法規定,您與本店鋪應互負交易解除回復原狀之責,因此:
(1) 請您維持商品之全新狀態,並請確保主要商品、使用手冊、註冊回函、週邊零件、發票、相關配件等均無任何遺漏,連同原來的包裝一併退回,以便本店鋪為您處理退款事宜。
(2) 若商品發生因不當使用、拆卸或逾越檢視商品之必要等非可歸責於本店鋪之因素所致損毀、磨損、刮傷、髒污、包裝破損不完整之情況,導致無法完整退回本店鋪時,本店鋪將向您酌收回復原狀之費用,或依商品之保存狀況按比例向您請求商品之價額。
一、 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行政院公佈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本店對於下列商品,恕不提供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之適用:
(一) 商品有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性質。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保存期限少於七日,或雖較七日稍長,惟解約時即將逾期,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
(二) 依您要求所為之客製化商品。因您有充裕的資料與時間選擇是否進行本次交易。
(三) 報紙、期刊或雜誌。因此類出版品具有時效性。
(四) 經您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您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如:機票等。
(八) 依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商品或服務。如:藝文展演票券、旅遊住宿票券等。
二、 如非前條所列商品,則本店提供所有消費者收受商品後七天猶豫期之權利。自您收訖商品後起算七天內,如您不願買受所收受之商品,請您退回商品並以書面或E-mail通知本店鋪,本店鋪將立即為您處理退貨事宜。
三、 在您收到貨品後,請儘速確認您所訂購的商品,如有可歸責於本店舖之因素致商品損毀、刮傷、或運輸過程造成包裝破損不完整的情形,請您儘速通知本店鋪客服人員,我們會進行商品瑕疵或損壞鑑定,並儘速為您更換新品。
四、 如您需辦理退換貨時,請E-mail或來電至本店鋪,並提供以下資訊:
(1) 訂單號碼
(2) 姓名及聯絡電話,以及E-mail地址
(3) 退、換貨原因(非必填)
五、 當您欲退貨時,依民法規定,您與本店鋪應互負交易解除回復原狀之責,因此:
(1) 請您維持商品之全新狀態,並請確保主要商品、使用手冊、註冊回函、週邊零件、發票、相關配件等均無任何遺漏,連同原來的包裝一併退回,以便本店鋪為您處理退款事宜。
(2) 若商品發生因不當使用、拆卸或逾越檢視商品之必要等非可歸責於本店鋪之因素所致損毀、磨損、刮傷、髒污、包裝破損不完整之情況,導致無法完整退回本店鋪時,本店鋪將向您酌收回復原狀之費用,或依商品之保存狀況按比例向您請求商品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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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帳戶資料和個人檔案均有密碼保護,建議您不要將帳號密碼揭露給任何人,本公司決不會在電話或電子郵件詢問您的密碼,亦不會主動將您的資料外流出去。敝公司所獲得的用戶重要信息(地址、姓名、電子信箱等)決不會轉讓或使用於第三方,但法院、警察機構等國家機關的調用提請,則不在此限。